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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 四川公安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4月15日,四川省公安厅召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主题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十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成效,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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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十年来,四川公安机关全面宣传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主动发布维护国家安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中去,增强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构建强大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十年来,四川公安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理念,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适应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新挑战,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逐年组织开展了系列行动,主动进攻、整体作战,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形成了一系列体系机制和技战法,侦破了一大批重点专案,取得了突出的实战成效。

十年来,四川公安机关始终把维护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政治安全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二十大、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100周年、成都大运会、北京冬奥会等重大专项安保任务,确保了绝对安全。

十年来,四川公安聚焦“稳定、发展、生态、强边”四件大事,锚定“巩固实现稳藏安康战略要地”目标,探索创建“六大警务”,建立交界地区联防联控机制,坚决铲除枪爆隐患,坚决扭转危安案件多发高发态势。防范处置了敌对势力策动“街头政治”的非法聚集活动,成功打掉了从事危害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的顽固分子,有效防范敌对势力煽动活动落地,有力挫败了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类颠覆渗透破坏活动,坚决粉碎境内外敌对势力策动“颜色革命”的阴险图谋。成功侦办“李某间谍案”“玛吉基金会”等大要案件,在全国树立了同类案件的执法典范。

十年来,四川公安依法打处一批“法轮功”顽固分子,抓获一批“全能神”邪教人员,依法查处一批“门徒会”中上层骨干,依法处置了“中功”“菩提功”“一贯道”“九宫道”等非法活动。严打网络谣言、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网络黑客等各类网络犯罪活动,建立便捷的网上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网民参与平台信息内容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依法打击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党建+民族团结+基层治理”工作模式,推动反恐防恐“六住”措施落实落细,完善公民举报线索奖励制度,真正让群众成为反恐怖工作的最广参与者、最大受益者。

四川省公安机关侦办的涉及国家安全十大典型案件:

案件1

“玛吉基金会”案

2018年7月,四川省公安机关对未经登记备案开展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美国“玛吉基金会”进行依法查处。此案是全国首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查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行政违法案件。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案件2

黄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黄某建立非法网站,先后在国内发展300余名“义工”,有组织、有计划网上发布大量煽动性文章,散布谣言,肆意攻击抹黑党和政府,长期向境外“喂料”“爆料”所谓政府“黑幕”,伙同他人窃取绝密级国家秘密在互联网上发布,并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人员。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7月,黄某被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该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该罪名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件3

许某拒不履行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案

许某租用美国服务器创办了“某某论坛”,2014年以来,大量转载境外传媒、敌对网站涉政违法信息,炒作国内某敏感事件,将矛头指向党和政府,攻击中央领导同志,在境内外造成极其恶劣政治影响。公安机关在获取确实、充分证据基础上,对许某实施依法打击。2019年1月,许某被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互联网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根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等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件4

李某阳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2017年以来,李某阳长期通过“翻墙”关注境外敌对分子动态信息,向其发送电子邮件“表忠心”,多次向境外敌对组织捐款,投资其发行的所谓股票、基金,数额较大。公安机关及时查清李某阳向境外敌对组织以捐款、投资等方式资助事实,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3年11月,李某阳被人民法院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实物、金钱、交通工具或其他手段,帮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行为。

案件5

唐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

2022年6月27日,唐某在家中使用本人手机登录微信并在其9个微信群中发布一段时长18秒的暴力恐怖音视频,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唐某传播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小知识:公安机关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宣扬恐怖主义:是指通过口头、文字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网络信息等途径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传播,包括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

重点提示,大家一定要远离暴恐音视频,不看、不存、不转发。

案件6

王某某伪造“活佛”身份敛财骗色案

王某某伪造藏民和“活佛”身份,举行所谓的“坐床仪式”,在全国建立8大核心道场,发展弟子3000多名,要求每名弟子每年都要上交供养,不断编造名目繁多的收钱项目,以“做法事”加持等方式,非法敛财近2亿元。同时,还编造“身加持”“双修”的歪理邪说,对女弟子实施精神控制,把身体作为一件“法器”,任由他这个活佛来打造,进而实施强奸猥亵。王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经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主要从犯鲁某获刑6年并判处罚金500万元。

小知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藏传佛教的虔诚,盗用、曲解和亵渎藏传佛教的教义实施诈骗、性侵等违法行为,以满足其自身扭曲的个人私欲。群众可以到国家宗教局等官方机构设立的“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检索,或者致电地方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核实自己遇到的“活佛”的真伪。

案件7

利用“互联网+宗教”散布涉政反宣言论案  

2019年以来,罗某平、罗某亮二人冒充基督徒,以基督教的名义,创建微信公众号和微信群组数十个,关注人员及加入群组人员数千人。该二人通过“翻墙”浏览境外网站,从境外视频平台和社交平台上下载并转发虚假信息至自己所创建的基督教公众号、群组内,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假借为神奉献,要求群内基督徒等受害群众捐“奉献金”,金额达100余万元。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将罗某平、罗某亮二人抓获归案并依法移送起诉。2023年9月,罗某平、罗某亮被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4年8个月。

小知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

案件8

李某间谍案

2021年10月以来,李某通过QQ寻找“捞偏门”挣快钱的方法,被境外情报人员策反,为对方拍摄我国某港军事基地及军舰视频、照片(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为6件机密级、3件秘密级),前后获取非法收入20余万元。2022年2月,公安机关成功侦破该案,2024年1月,李某被人民法院以间谍罪判处无期徒刑。

小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案件9

邓某某等人“法轮功”邪教犯罪团伙案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邓某某、柳某等人携带便携式Wi-Fi发射器(真相服务器),在某市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提供“免费Wi-Fi”为名,向连接成功的手机用户非法发送“法轮功”邪教信息。同年7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柳某等31名骨干,捣毁制作窝点11个,收缴Wi-Fi发射器40套、存储反宣资料的优盘1000余个、反宣书籍、小册子等纸质资料2万余份、塑料护身符7000余个、印有反宣标语人民币3000余张、印刷模版40余个、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等40余台,成功打掉这一蓄意利用新型信息化传播“法轮功”等邪教信息的犯罪团伙。2019年12月,邓某某、柳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小知识:什么是邪教组织?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案件10

张某非法出版图书传播有害信息案

2020年2月以来,张某为吸引网民关注,以所谓“爆料”为名,多次使用推特账号在境外社交平台发布炒作、编造、污蔑类虚假信息500余条。公安机关在张某住所查获并收缴由张某著、境外某出版社出版的《揭穿中国文化的弥世谎言》6本,经新闻出版部门鉴定为非法出版物。2020年5月,公安机关将张某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9月,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小知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是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是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是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是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陈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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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4-16 14:13